内蒙古牧草产业发展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牧草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文件精神及《内蒙古牧草产业发展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1. 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3.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4.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会费按自然年度缴纳。会员应按时将本年度会费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会员缴纳会费后15个工作日内,协会向会员单位寄送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应予以催缴,催缴3 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协会将限制其行使协会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因未按时缴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补缴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协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民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