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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牧草产业发展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牧草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文件精神及《内蒙古牧草产业发展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1. 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3.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4.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会费按自然年度缴纳。会员应按时将本年度会费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会员缴纳会费后15个工作日内,协会向会员单位寄送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应予以催缴,催缴3 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协会将限制其行使协会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因未按时缴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补缴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协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民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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