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牧草产业发展协会
(英文:Forage Indust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缩写:FIDAIM)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牧草产业发展的广大种植与加工的个人与单位、科技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自愿组成,并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服务于牧草产业,联系和组织全区从事牧草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及生产第一线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动员全区从事牧草产业及相关产业的个人和团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促进我区牧草产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做好服务,大力推动我区牧草产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化发展,为增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绿地蓝海大厦A座12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草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协作和经济协作;
(三)组织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牧草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促进牧草产业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向现代化转变;
(四)组织开展牧草市场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及信息,开办牧草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种社会服务业,为本行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及时提供市场及各类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五)反映本行业生产者的愿望和需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行为规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六)开展牧草产业技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升牧草种植单位和个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七)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于牧草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内容的经验介绍、技术交流和研讨,并加强与国内外牧草产业的技术信息交流、学习,注意引进先进技术;
(八)组织专家团队和科研力量,以满足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生产设施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带动企业在行业项目的实施、基地建设、创新研发、解决生产疑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同时,通过项目的实施和专题培训,为企业培养适用的科技人才队伍。
(九)根据国内外农牧业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国家农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结合现有基础和优势,以草都公司草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和青干草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提高草产品研发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建立优势草地合理利用和草产品创新研发平台,开展饲草生产和加工的关键技术攻关试验研究,为主要饲草的生产和加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推动内蒙古草产业的快速发展。
(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牧草产品的技术监督,积极参与我区牧草生产和管理的各项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拟定和修改,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推进牧草产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站位高;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应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人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人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0 月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会员及会费标准,详见细则。